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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证唯物论指出:“实践的观点是认识论首先之第一的观点,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依法治国是民主法制发展的高级阶段,是人类制度文明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与发达国家进入法治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相比,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有自己的实践。从主观上讲,我们所希望的依法治国,是既能够保持社会和政治稳定,又能够有效利用各种经济、政治和文化资源,避免损失和浪费的社会变革。从过程上讲,依法治国的进程应当是与经济市场化、政治法治化、权力制约化、社会生活有序化以及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改革进程协调发展。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途径在于积极稳妥地深化各项改革,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更新法制观念,改革法律制度,逐步形成与依法治国相适应的法治体制和机制。
理念是指信念、思想和观念。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一定的法治理念由一定的社会历史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所决定,一旦形成,便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持久性;另一方面,法治理念与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法治行为是内因与外部表现的关系。有什么样的法治理想、信念和观念,就会出现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法治理念是灵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法治理念的树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劳永逸,不可偏废,需要循序渐进,不断深化,与时俱进
关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的争论,在我国春秋战国时代就已开始。著名的“儒法之争”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治理国家主要是靠法律,即“圣人之治(即人治)”还是主要靠个别贤明的君主,即“圣法之治(即法治)”前者是“自理出者也”(即法律是出自客观规律),后者是“自己出者也”(即出自“贤君”、“圣主”的主观意志)(尹文子.圣人篇)虽然,在古代中国,法家如管子、李悝、申不害、商鞅、韩非子、慎到、李斯等著名思想家,都不同程度的重视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但是没有明确提出后来作为治国方略即“法治”的系统主张,即没有上升到作为一种“主义”的高度。
在我国把“法治”提升到“主义”的高度,是梁启超于1922年把他1907年前后发表的一些政治史的文章集中起来,以先秦政治思想史为名而成的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中国先秦政治思潮有四大潮流:
一是道家。他们想信自然力为万能至善,假如一旦涉及人工,就损伤自然之朴。那么,他们的政治主张就是建立在绝对的自由理想之上,极力排斥人力干涉,结果政府是不必要的。梁启超命名为“无治主义”道家主张“无为而治”认为“无为”是最理想的治国策略和统治方法,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民莫之令而自正。”“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梁启超认为,老子的无治主义是以人民不争不乱为前提的,荀子和韩非子从经济上观察,说明老子所希望的不争不乱是万万办不到的,孟子也是从经济上反驳老子的门徒许行的,梁启超说,老子之徒若不能反驳,他们的学说就是受了致命伤了。
二是儒家。主张社会是由人类的同情心所结合而成,而同情心是以各个个人本身的环圈为出发点,按等级推己及远。所以想建设伦理的政治,以个人分内的互让和协作,使同情心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发展,求相对的自由和平等的实现和调和。同时,主张良好的政治必须建设于良好的民众基础之上,而民众的本质要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不断地保育才能向上,所以他们把政治同教育同样看待,对经济上的分配也很注意。孔子曾经说过:“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论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孟子讲:“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已。”“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离娄上)荀子称“有治人,无治法”还说:“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荀子.王制)梁启超把儒家命之为“人治主义”或者“德治主义”或“礼治主义”
三是墨家。他们注意同情心与儒家相同,但是不同意儒家的远近差等,目的是使人人各撤去自己的立足点,共同依归于一个超越的最高主宰(天),政治主张是建设于绝对的平等理想之上,不承认自由,结果成为教会政治。墨子这样认为:“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则得祸。比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梁启超认为,墨家也是主张人治的,不过他们主张人治比儒家简单和坚决,是彻底的贤人政治“尚贤”和“尚同”是他们所标榜主义里头很重要的两种,尚贤主义同老子的“不尚贤使民不争”的主张相反。梁启超把墨家命之为“新天治主义”以示与前三代前的旧天治主义相区别。
四是就是法家。梁启超认为他们的思想是以“唯物观”为出发点的,常注意当时此地的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不承认人类个性的神圣。他们的政治主张是严格地于涉,但是干涉必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而不容许统治者以个人主观好恶为标准,人民只有在法律的范围内享受自由与平等,命名为“物治主义”或者“法治主义”
总之,依法治国还应当把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基层民主建设以及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战略、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内容,纳入法治调控和规范的机制之中,真正落实和保障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二、当前政法机关暴露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即在价值观念上,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认为打击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强调保障人权会对犯罪打击不力,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集体的安全与稳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利益是一种必要的代价,出现错案是在情里之中的事。重口供,轻其他证据。在案件有罪无罪证据并存或“一对一”时,对被告人定罪牵强却仍按疑罪从有、疑罪从挂处理;在一些超期羁押案件中,久查无果,定罪无据,却仍然对犯罪嫌疑人久押不决。从重从严,忽视按照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从宽从缓处理。
(二)执法观念上重实体、轻程序。程序工具主义、虚无主义。不少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查清实体问题,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程序违法不算违法。有的办案手续不全,文书不规范;有的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在把握逮捕条件时,以捕代侦,认为抓起来保险。有的为了查清事实,获取证据,不惜违反程序,变相延长讯问羁押时间,甚至刑讯逼供;有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在证据问题上,对采取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反程序规定获取的证据,仍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审判活动中“重实体,轻程序”是造成司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的重要原因。从近年来处理的涉法上访问题看,很多执法过错都是出在程序不完善和不严格遵守程序上。
(三)重数量,轻质量。片面追求办案效率的政绩观,忽视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与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执法理念一脉相承,并受工作评价标准、激励机制和利益驱动等多种... -->>
辨证唯物论指出:“实践的观点是认识论首先之第一的观点,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依法治国是民主法制发展的高级阶段,是人类制度文明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与发达国家进入法治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相比,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有自己的实践。从主观上讲,我们所希望的依法治国,是既能够保持社会和政治稳定,又能够有效利用各种经济、政治和文化资源,避免损失和浪费的社会变革。从过程上讲,依法治国的进程应当是与经济市场化、政治法治化、权力制约化、社会生活有序化以及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改革进程协调发展。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途径在于积极稳妥地深化各项改革,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更新法制观念,改革法律制度,逐步形成与依法治国相适应的法治体制和机制。
理念是指信念、思想和观念。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一定的法治理念由一定的社会历史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所决定,一旦形成,便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持久性;另一方面,法治理念与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法治行为是内因与外部表现的关系。有什么样的法治理想、信念和观念,就会出现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法治理念是灵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法治理念的树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劳永逸,不可偏废,需要循序渐进,不断深化,与时俱进
关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的争论,在我国春秋战国时代就已开始。著名的“儒法之争”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治理国家主要是靠法律,即“圣人之治(即人治)”还是主要靠个别贤明的君主,即“圣法之治(即法治)”前者是“自理出者也”(即法律是出自客观规律),后者是“自己出者也”(即出自“贤君”、“圣主”的主观意志)(尹文子.圣人篇)虽然,在古代中国,法家如管子、李悝、申不害、商鞅、韩非子、慎到、李斯等著名思想家,都不同程度的重视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但是没有明确提出后来作为治国方略即“法治”的系统主张,即没有上升到作为一种“主义”的高度。
在我国把“法治”提升到“主义”的高度,是梁启超于1922年把他1907年前后发表的一些政治史的文章集中起来,以先秦政治思想史为名而成的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中国先秦政治思潮有四大潮流:
一是道家。他们想信自然力为万能至善,假如一旦涉及人工,就损伤自然之朴。那么,他们的政治主张就是建立在绝对的自由理想之上,极力排斥人力干涉,结果政府是不必要的。梁启超命名为“无治主义”道家主张“无为而治”认为“无为”是最理想的治国策略和统治方法,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民莫之令而自正。”“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梁启超认为,老子的无治主义是以人民不争不乱为前提的,荀子和韩非子从经济上观察,说明老子所希望的不争不乱是万万办不到的,孟子也是从经济上反驳老子的门徒许行的,梁启超说,老子之徒若不能反驳,他们的学说就是受了致命伤了。
二是儒家。主张社会是由人类的同情心所结合而成,而同情心是以各个个人本身的环圈为出发点,按等级推己及远。所以想建设伦理的政治,以个人分内的互让和协作,使同情心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发展,求相对的自由和平等的实现和调和。同时,主张良好的政治必须建设于良好的民众基础之上,而民众的本质要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不断地保育才能向上,所以他们把政治同教育同样看待,对经济上的分配也很注意。孔子曾经说过:“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论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孟子讲:“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已。”“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离娄上)荀子称“有治人,无治法”还说:“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荀子.王制)梁启超把儒家命之为“人治主义”或者“德治主义”或“礼治主义”
三是墨家。他们注意同情心与儒家相同,但是不同意儒家的远近差等,目的是使人人各撤去自己的立足点,共同依归于一个超越的最高主宰(天),政治主张是建设于绝对的平等理想之上,不承认自由,结果成为教会政治。墨子这样认为:“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则得祸。比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梁启超认为,墨家也是主张人治的,不过他们主张人治比儒家简单和坚决,是彻底的贤人政治“尚贤”和“尚同”是他们所标榜主义里头很重要的两种,尚贤主义同老子的“不尚贤使民不争”的主张相反。梁启超把墨家命之为“新天治主义”以示与前三代前的旧天治主义相区别。
四是就是法家。梁启超认为他们的思想是以“唯物观”为出发点的,常注意当时此地的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不承认人类个性的神圣。他们的政治主张是严格地于涉,但是干涉必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而不容许统治者以个人主观好恶为标准,人民只有在法律的范围内享受自由与平等,命名为“物治主义”或者“法治主义”
总之,依法治国还应当把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基层民主建设以及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战略、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内容,纳入法治调控和规范的机制之中,真正落实和保障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二、当前政法机关暴露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即在价值观念上,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认为打击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强调保障人权会对犯罪打击不力,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集体的安全与稳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利益是一种必要的代价,出现错案是在情里之中的事。重口供,轻其他证据。在案件有罪无罪证据并存或“一对一”时,对被告人定罪牵强却仍按疑罪从有、疑罪从挂处理;在一些超期羁押案件中,久查无果,定罪无据,却仍然对犯罪嫌疑人久押不决。从重从严,忽视按照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从宽从缓处理。
(二)执法观念上重实体、轻程序。程序工具主义、虚无主义。不少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查清实体问题,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程序违法不算违法。有的办案手续不全,文书不规范;有的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在把握逮捕条件时,以捕代侦,认为抓起来保险。有的为了查清事实,获取证据,不惜违反程序,变相延长讯问羁押时间,甚至刑讯逼供;有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在证据问题上,对采取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反程序规定获取的证据,仍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审判活动中“重实体,轻程序”是造成司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的重要原因。从近年来处理的涉法上访问题看,很多执法过错都是出在程序不完善和不严格遵守程序上。
(三)重数量,轻质量。片面追求办案效率的政绩观,忽视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与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执法理念一脉相承,并受工作评价标准、激励机制和利益驱动等多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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