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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贡献与索取相符合的社会中,人的价值以索取为标准的现象同以贡献为标准的本质是相符的;在贡献与索取相对立的社会中,人的价值以索取为标准的现象同以贡献为标准的本质是对立的。在前者人的价值以贡献为标准同以索取为标准是一回事,在后者则只能以贡献为标准而不能以索取为标准。
人的价值是贡献和索取的统一:贡献以索取为标准,索取以贡献为源头,二者是对称的。如果只讲贡献,谁来索取?如果只讲索取,谁来贡献?既然索取和贡献客观上是对立的统一,一方以另一方为前提,那么二者也就可以互相映照。一个人索取得多,说明这个人贡献大;反过来,一个人贡献大,也应该索取多。贡献和索取的统一是必然的,脱节、倒挂是偶然的。如果长期出现倒挂现象,那么社会的对称就将被打破,就不能长期维持。应重新树立贡献和索取的标准,应从整个社会有机体的高度理解贡献和索取的问题,理解价值问题,从而从整体和部分,相对和绝对的统一上理解价值问题,建立微观经济学。
在大生产条件下,社会化的生产要求社会化的分配。贡献和索取的关系应用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来处理。也不存在贡献和索取何者多何者少问题。一部分人贡献多索取少,就有另一部分人的不劳而获。只有在社会制度能对贡献和索取的平衡作出切实保证的前提下,宏观和微观的社会关系才能做到贡献和索取的平衡。
在社会分工体系中,脑力劳动的贡献大于体力劳动,创造性劳动的贡献大于重复性劳动,精神劳动的贡献大于物质劳动,复杂劳动的贡献大于简单劳动。创造性的劳动,是高度的复杂劳动,但复杂劳动则不一定都是创造性的劳动。创造性劳动的价值不能用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来计算,而应用具体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算。
贡献和索取二者互为手段,互为目的关系,是本质的、必然的、普遍的规律性的关系。贡献和索取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是绝对的,相互制约的具体表现形式是相对的。贡献和索取二者之间客观上存在着的相互制约关系,与其是主观的、道义的,还不如果客观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性的关系。否定这条规律,自发地让其发生作用的社会,都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作用,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平等的背后 效率与公平相对称的规律
经营是公平与效益的对称。公平不是平均,公平是对称,是权利与义务、贡献与索取的统一。效益是对称的产物。
主体价值规律是效率与公平相对称的规律。提高效率同满足人的各方面的需要之间的关系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是对称关系。
没有效益,没有真正的效率;没有效率,也没有真正的效益。弱肉强食不是真正的效率,平均主义不是真正的效益。帕累托最优不是效率第一,而是效益至上。“效益”与价值成正比,“效率”不一定与价值成正比。应当追求“效益”而不是只看“效率”。“效率”以物为中心,同公平当然是不一致的:既无可能也无必要一致;“效益”以人为中心,同公平当然是一致的:既有必要也有可能一致。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公平不是效率的补充,而是效率的前提;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不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是资源优化配置与再生的需要。新旧经济学范式的本质区别,集中体现在“效益”与“效率”的本质区别上。数理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的概念、模型与数据——全都集中于提高效率。而我们真正需要的,是真正的效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固然没有违背“形式”逻辑,也没有违背矛盾逻辑,然而违背了对称逻辑,因为这里的“效率”、“公平”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前者是经济学层次,后者属于经济社会学层次。如果二者属于同一个层次,那么效率与公平是互为前提的。
企业经营是公平经营。公平不是平均,公平是对称,是权利与义务、贡献与索取的统一。效益是对称的产物。只有公开、公平、公正,才有效益。
企业经营是公平与效益的对称。公平与效益的对称源于权利与义务对等、贡献与索取的对称。从企业微观层次来讲,权利与义务对等、贡献与索取对称的公平原则是提高企业效率的必要条件;从社会宏观层面来看,社会保障制度是结合各种“外部性”问题考虑的社会宏观层面的公平,同样是提高社会效益的必要条件。
企业经营是竞争与规范的对称。规范是法律,是惯例,是商场中的游戏规则。规范以诚信为基础,诚信以规范为主导。只有诚信没有规范,老实人就要吃亏。只有规范没有诚信,只能助长灰色经营。公平经营是规范经营。
企业经营是效率与效益的对称。资本主义讲效率不讲效益,传统社会主义讲效益不讲效率;政治经济学无法以价值(使用价值)为调节供给与需求的核心,从而使生产目的与手段、理论与实践脱节。转型、改革应是二者的扬弃,使二者各自扬长避短,从而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
人类对主体的价值规律的认识有自发和自觉之分,主体的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基础不同(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小生产和社会大生产),而使其表现形式——不平等围绕平等波动的周期有长短、大小之别。但只要纵观人类历史的变迁,分析重大事件的原因和结果,即可认识此规律确实躲在社会平台的背后,操纵着人们的一切活动(自觉和不自觉)。因此,主体的价值规律、效率与公平相对称的规律是主体活动的根本规律。
因果报应 平等的规律
平等规律是通过人们的自发行为表现出来还是通过人们的自觉行为表现出来,表现周期是短还是长,对于人的素质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是不同的。
主体价值规律是平等的规律。所谓平等,就是贡献与索取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对称。
在封建社会,由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封闭的小生产的狭小的生产规模,商品生产的不发达,使平等没有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追求平等没有成为人们普遍的自觉行动,因此不平等围绕着平等上下波动的周期较长,有时甚至要几代人才能显现出来。这给人们认识和运用这条规律带来了困难。但也不是完全没有认识。农民“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口号,佛教的“因缘论”、“报应说”,以及群众的“吃亏是福”等,可以说都是对平等规律的朴素的、带有神秘色彩的反映。
到了商品化生产即社会化大生产阶段,由于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日益频繁,商品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等价交换成了人们的自觉原则,平等意识成了人们的自觉意识,追求平等成为人们的普遍的自觉行为。因而不平等围绕着平等上下波动的周期,显得较短,且越来越短,向零点无限接近,因而比较容易使人们看到这条规律的存在,并较自觉地按其行动。把劳动和劳动力看成商品,就是这条规律的直接体现。把劳动力看成商品,使平等规律由通过人们的自发行动表现出来,变成由通过人们的自觉行动表现出来。
平等规律是通过人们的自发行为表现出来还是通过人们的自觉行为表现出来,表现周期是短还是长,对于人的素质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是不同的。前者可以使人由于认识不到这条规律的必然作用而把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花耗到人际之间的大小战争和掠夺行为上面,而降低了人的主体性和阻碍、延缓了社会的发展。而后者可以使人意识到这条规律的强制作用,从而把提高自己的主体性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即有利于主体素质的提高,又推动了社会更快发展。
同一杆秤 按劳分配规律
新的价值不是劳动者单方面可以创造出来的,而是资金和劳动者共同创造出来的。既不是资本家养活工人,也不是工人养活资本家。
按劳分配的本质是按要素分配,按要素分配的本质是公平分配。
对按劳分配,必须作系统的理解:
1、必须从主体的角度作全面的理解,即不仅从体力劳动,而且从脑力劳动;不仅从简单劳动,而且从复杂劳动(所谓按能力分配);不仅从物质生产劳动,而且从精神生产劳动;不仅从直接生产劳动,而且从间接生产劳动(有利于生产发展的管理活动乃政治活动,以及各种有利人的身心健康的服务活动)来理解劳动。
2、必须从本质上理解,而不是从现象上理解,即必须把所有的劳动还原为抽象劳动。因此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
3、必须动态地理解,即不仅看眼下的劳动,还必须看凝结在生产过程中所必须的、生产资料中的过去的劳动。
通常所说的按劳分配中的劳动,仅仅指眼下的当前的直观的劳动。只有这种劳动的按劳分配,再加上按能力分配、按资金分配,才是按劳分配的完整涵义。
人们之所以认为按能力分配不是按劳分配,是因为人们把复杂劳动以简单劳动为基础的换算关系理解成简单劳动是一切劳动的基础,因此把劳动归结于简单劳动;然后把简单劳动归结于体力劳动,然后又进一步把体力劳动归结于物质生产领域的体力劳动。实际上,抽象劳动中包括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既包括一般的脑力劳动也包括创造性的脑力劳动。
人们之所以认为按资金分配不是按劳分配,是因为他们认为资金只能转移价值,而不能生产出新的价值。实际上,新的劳动(活劳动)生产出的新价值,不是简单地附加在旧的劳动(死劳动)的价值(凝结在生产资料即资金)上面,而是人通过对过去的原有的价值的凝结物作新的排列组合而形成的,原有价值的凝结物则是这种新的排列组合的截体、基础。因此,所谓创造,决不是无中生有;新价值的产生,决非像贴胶布一样地一层层机械地加上去。如果说只有新的劳动才形成新的价值,那么新价值的产生和旧价值的转移必须同步进行,而且互为前提条件,缺一不可。一方面,新的价值是劳动者新的抽象劳动的创造,另方面,这种新的价值不是劳动者单方面可以创造出来的,而是资金(资本、生产资料、生产得以进行的物质条件、物化的劳动等等)和劳动者共同创造出来的,是资金所有者(也即资本家)和劳动者共同创造出来的。既不是资本家养活工人,也不是工人养活资本家。按资分配本身并不意味着剥削,只有分配不公才是剥削。按资分配,本身也是按劳(过去的劳)分配。如果资本家本身还参加管理,那就不仅仅是按过去的劳,而且也有按现在的劳分配了。
所谓新创造出来的价值的“新”本身也是相对的。从最根本的意义上,也依然是旧的价值的转移。因为作为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归根结底是劳动者直接间接消费掉的生活资料(包括物质和精神)的价值(即过去和别人的价值劳动的凝结)的转化形态。如果没有这些物化劳动为基础,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既不能产生,更不能发挥,也就谈不上新价值的创造。
如果发生在劳动者身上的这种价值的转移可以称得上“创造”,那么发生在生产过程中的从旧的物质形态到新的物质形态的价值转移过程也可称之为“创造”。只是这两种“创造”互为前提条件,结合成同一个现实的创造过程,共同构成了这个现实的创造过程的两个基本前提条件。
因此,现实的生产过程的新价值的创造过程,实质上可归结为两种价值转移的过程:一是生产过程中的直接的物质形态中的价值直接转移到新的物质形态,一是劳动者所消耗掉的生活资料中的价值,即生产过程中的间接的物质形态中的价值通过劳动者转移到新的物质形态中。新的物质形态(即产品)由两种物质形态转化而来:一是生产资料,一是生活资料。新的物质形态中的价值由两种物质形态中的价值转移而来:一是生产资料中的价值,一是生活资料中的价值。正好像新产品的产生不是无中生有而是旧的物质形态由于量的排列不同(结构不同)而引起质的变化一样,新价值的产生也不是无中生有而是旧的物质形态中的价值由于量的排列不同而引起的质的变化。
一旦价值还原为使用价值,抽象劳动还原为具体劳动,马上就可以发现,形成使用价值的,不仅有劳动,而且有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劳动过程、流通过程、交换过程,甚至还包括使用过程:怎样使用(质)、使用多少(量)、满足人的什么需要(质)、满足程度(量)。
这就是为什么所有参与使用价值形成的要素的所有者(其中包括资本家和劳动者)都参与分配的原因。这是平等交易,公平分配,而不是什么“剥削”。
满意不满意 商品价值规律
金子的使用价值,大于砂子的使用价值,正好像电子计算机的使用价值大于机械打字机一样。不同的使用价值不但可以比较,而且应当比较。
在产品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卖方市场阶段,价值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商品经济的买方市场阶段,价值就是使用价值。前者价格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后者价格直接反映价值。实现了的价格才是(就是)实现了的价值。抽象劳动只是构成使用价值的一个要素,不是全部要素,更不是惟一要素;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构成使用价值量的一个要素,不是全部要素,更不是惟一要素。参与使用价值质和量的形成的所有要素都应参与分配。合理的价格是宏观调控和自由竞争的综合结果。
使用价值的抽象是价值。价值是对使用价值的抽象,而不是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抽象。具体劳动、使用价值能否相互比较,不仅是一个经济学问题,而且是一个哲学问题。
价值可以比较是使用价值可以比较的根据,使用价值可以比较是价值可以比较的完成和现实化。如果说使用价值不可比较,那么价值可以比较就成了一句空话。
从空间来看并列的不同的具体劳动及其所形成的使用价值,实质上反映了时间上人化自然发展的不同阶段,复杂劳动即更多的抽象劳动形成的更多的价值所凝结成的使用价值,同简单劳动所创造出来的使用价值相比在满足人的需要的层次上更高、时间上更先。正好像从简单劳动发展到复杂劳动是社会进步的逻辑进程一样,从简单劳动创造出来的使用价值到复杂劳动创造出来的使用价值是使用价值发展的历史进程。空间上并列的不同的使用价值体现了使用价值发展的时间上的不同阶段,相应地满足人的不同层次的需要。更高阶段的使用价值满足人的更高层次的需要。更多的价值同更大的使用价值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后者是前者的证明。没有更多的价值,不能形成更大的使用价值,没有更大的使用价值,更多的价值没有意义。
更大的使用价值,就在于空间的适用性更广,时间上更先进,满足需要的层次更高,包含了更多的价值。正好像人的不同需要可以在时、空、层次参照物上定点比较,不同的使用价值也可以比较。“大”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
价值可以比较,使用价值可以比较,生产使用价值的各种具体劳动可以比较,人的价值大小、有无、正负可以比较。
使用价值的可比较性,是由人的需要的可比较性决定的。人的精神需要高于人的物质需要,决定了满足人的精神需要的产品的使用价值及生产这种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价值高于满足人的物质需要的产品的使用价值及生产这种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价值。而价值的大小只能通过使用价值的大小而存在。
金子的使用价值,大于砂子的使用价值,正好像电子计算机的使用价值大于机械打字机一样。不同的使用价值不但可以比较,而且应当比较,人们正是在自发的比较中进行选择和创造出更大的使用价值,从而不断推动社会向前发展。当然自觉的比较比自发的比较更有利于这种发展,理论上承认这种比较的根据则是自觉比较的前提。
应该有允许和鼓励人们自由比较、选择和竞争的社会制度,才能促进用较大的使用价值代替较小的使用价值的进程,推动历史的发展。
均衡从这里出发 价值规律是市场的核心规律
以价格规律为核心,追求的是平衡;以价值规律为核心,追求的是发展。价格机制以产品运营为基础,价值机制以知识运营为前提。产品的非竞争性不是市场不充分的表现,而恰恰是市场机制的本质要求。
经济,就是人类创造、生产、实现价值的活动;价值规律,就是价值的创造、生产、实现的规律。作为经济本质的经济主体与经济客体的对称关系围绕价值规律展开,经济主体与经济客体从不对称向对称展开的过程就是价值规律的实现过程。经济主体与经济客体从不对称向对称的转化规律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中的核心规律。因此,价值规律而非价格规律是经济学的核心规律,应该把“需求定律”由价格经济学范畴上升为价值经济学范畴。
从现实上看,如果以社会普遍的满足感作为衡量社会福利水平的标准,那么就要用价值机制取代价格机制,作为经济学的核心机制。由此“主流”经济学范式就要转变。如果这边以满足感作为衡量社会福利的水准,那边以金钱作为衡量社会福利的标准,那么就会出现“财富悖论”。“财富悖论”的根源在于“经济学悖论”——财富是价格经济学的范畴,福利是幸福经济学的范畴。用“财富”名词来表达“福利”概念,本身就是概念和名词的不对称;概念和名词的不对称,会出现概念的混淆,从而陷入“悖论”。
经济学是一个有机整体。经济学只有以价值机制还是以价格机制为核心之分,没有宏观微观之别。以价值机制为核心,微观经济学也是宏观经济学;以价格机制为核心,宏观经济学也是微观经济学。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经济学只是对经济过程的近似描述;不管其形式多精密,都不可能做到对经济现实的精确反映。试图用所谓“斯密和瓦尔拉斯的市场经济模型的内部逻辑一致性”来说明均衡价格的存在,是思维方式与对象的不对称。
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价格也不是市场的核心机制。但在工业经济时期,表面现象掩盖了本质。在知识经济时期,本质以**裸的方式表现出来——价值机制是市场的核心机制。
从本质到现象,从工业经济到知识经济,从不完全竞争到完全竞争,价值机制都是市场的一级机制,价格机制都是市场的二级机制。
从宇宙学的观点看来,主体与客体、人和自然、人和人、人和社会的关系本质上是价值关系。均衡,首先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物质、能量、信息的均衡,然后才是供给与需求的均衡。以前一个均衡为经济学的出发点,价值规律是社会的核心规律,价值机制是市场的核心机制;以价值规律为核心,社会经济化,经济社会化,经济学是再生经济学。以后一个均衡为出发点,价格规律是市场的核心规律,价格机制是社会的核心机制;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经济学成了配置经济学。新旧经济学的范式差别就源于此。
市场机制本来并不以价格为基础,而是以价值为基础。以价格为基础只是历史的偶然的、局部的、表面的现象;而以价值为基础,则是历史的必然的、整体的、深层次的本质。知识经济,为人们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偶然把握必然提供了历史条件。
资本、资产、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均不取决于价格,不取决于供给与需求的曲线,也不取决于供求均衡点或神秘的机制、供求法则,而取决于价值:相对价值与绝对价值,取决于需求的强烈程度和满足需求的可能程度。价格与需求并不必然成反比,有时价格越高,需求越强:价格机制背后是商品价值机制,价格规律背后是商品价值规律。
以价格规律为核心,追求的是平衡;以价值规律为核心,追求的是发展。价格机制以产品运营为基础,价值机制以知识运营为前提。在知识经济时代,即使市场是完全的,供求也不可能平衡,知识产品、创新产品的竞争不可能充分,市场不可能预测、不可能出清,任何建立在价格机制基础上的“模型”都是无效的。这里,产品的非竞争性不是市场不充分的表现,而恰恰是市场机制的本质要求。
以价值为市场的核心体制,消费也是生产力,分配也属于市场的范畴;以价格为市场的核心机制,消费与生产、分配与市场是脱节的,市场仅仅成了交易的平台,市场的范围被大大缩小了。这样的市场是不完整的,不完整的市场不能成为完善的市场。
所谓第三方营销,(即所谓顾客应支付的服务价格由第三方支付)实际上是顾客用其他的使用价值(资源,如眼球)来换取第三方的价格支付。这说明价值而不是价格是市场的核心体制;价格可以不在,但价值则无处不在。表面上的转移支付,本质上是使用价值与价格的一种换算关系。用电视上的广告来占用观众的享受空间与时间,表面上观众没有为电视节目付费,实际上是付费的——付出的是观众不得不看广告的时空价值。
以价值机制为核心机制,就明确了市场化体制改革的方向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社会价值最大化。对称经济学的经济学原理,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以价值机制为核心机制的经济学体系。
价值规律,包括人和人的对称关系,物和物的对称关系,人和物的对称关系。其中人和物的对称关系是基本的对称关系,其他对称关系在此基础上发生与产生作用。以价值机制为核心机制说明,生产力是社会系统的整体功能,主体和客体是社会系统的基本层次,作为生产力标准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又分别是客体文明和主体文明,社会规律归根结底是建立在主客体关系规律的基础上。抽象劳动必须还原为具体劳动,价值必须还原为使用价值,才能解释财富的增加、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抽象而抽象,用脱离开具体的抽象、缺乏质的规定性的纯粹量的规定性来证明“剥削”,虽然可以达到政治目的,但在理论上无助于解释经济现实,在实践中会陷入悖境。只有建立以价值规律为核心规律的对称经济学体系,才能走出悖境。
所谓人的全面发展的人类化社会,就是在全面分工的基础上人的全面交往,使人的个性的充分发展和人的社会性的充分发展以前者为基础达到有机统一。人的本质是社会主体。人分为劳动者和非劳动者,前者是真正的主体,后者是非主体或负主体,是主体的异化。劳动者的本质是劳动;主体化的劳动者的本质是自由自觉的劳动。当人类处于生存创业阶段,以不可再生的资源作为生产的主要要素时,商场是战争,人与人之间是狼;当人类以可再生可共享的信息、知识为生产的主要要素,人的追求不是求生存而是求生态、以自身的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时,人与人之间是羊。羊的社会是和谐的社会,羊的经济是和谐的经济。
。在贡献与索取相符合的社会中,人的价值以索取为标准的现象同以贡献为标准的本质是相符的;在贡献与索取相对立的社会中,人的价值以索取为标准的现象同以贡献为标准的本质是对立的。在前者人的价值以贡献为标准同以索取为标准是一回事,在后者则只能以贡献为标准而不能以索取为标准。
人的价值是贡献和索取的统一:贡献以索取为标准,索取以贡献为源头,二者是对称的。如果只讲贡献,谁来索取?如果只讲索取,谁来贡献?既然索取和贡献客观上是对立的统一,一方以另一方为前提,那么二者也就可以互相映照。一个人索取得多,说明这个人贡献大;反过来,一个人贡献大,也应该索取多。贡献和索取的统一是必然的,脱节、倒挂是偶然的。如果长期出现倒挂现象,那么社会的对称就将被打破,就不能长期维持。应重新树立贡献和索取的标准,应从整个社会有机体的高度理解贡献和索取的问题,理解价值问题,从而从整体和部分,相对和绝对的统一上理解价值问题,建立微观经济学。
在大生产条件下,社会化的生产要求社会化的分配。贡献和索取的关系应用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来处理。也不存在贡献和索取何者多何者少问题。一部分人贡献多索取少,就有另一部分人的不劳而获。只有在社会制度能对贡献和索取的平衡作出切实保证的前提下,宏观和微观的社会关系才能做到贡献和索取的平衡。
在社会分工体系中,脑力劳动的贡献大于体力劳动,创造性劳动的贡献大于重复性劳动,精神劳动的贡献大于物质劳动,复杂劳动的贡献大于简单劳动。创造性的劳动,是高度的复杂劳动,但复杂劳动则不一定都是创造性的劳动。创造性劳动的价值不能用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来计算,而应用具体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算。
贡献和索取二者互为手段,互为目的关系,是本质的、必然的、普遍的规律性的关系。贡献和索取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是绝对的,相互制约的具体表现形式是相对的。贡献和索取二者之间客观上存在着的相互制约关系,与其是主观的、道义的,还不如果客观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性的关系。否定这条规律,自发地让其发生作用的社会,都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作用,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平等的背后 效率与公平相对称的规律
经营是公平与效益的对称。公平不是平均,公平是对称,是权利与义务、贡献与索取的统一。效益是对称的产物。
主体价值规律是效率与公平相对称的规律。提高效率同满足人的各方面的需要之间的关系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是对称关系。
没有效益,没有真正的效率;没有效率,也没有真正的效益。弱肉强食不是真正的效率,平均主义不是真正的效益。帕累托最优不是效率第一,而是效益至上。“效益”与价值成正比,“效率”不一定与价值成正比。应当追求“效益”而不是只看“效率”。“效率”以物为中心,同公平当然是不一致的:既无可能也无必要一致;“效益”以人为中心,同公平当然是一致的:既有必要也有可能一致。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公平不是效率的补充,而是效率的前提;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不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是资源优化配置与再生的需要。新旧经济学范式的本质区别,集中体现在“效益”与“效率”的本质区别上。数理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的概念、模型与数据——全都集中于提高效率。而我们真正需要的,是真正的效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固然没有违背“形式”逻辑,也没有违背矛盾逻辑,然而违背了对称逻辑,因为这里的“效率”、“公平”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前者是经济学层次,后者属于经济社会学层次。如果二者属于同一个层次,那么效率与公平是互为前提的。
企业经营是公平经营。公平不是平均,公平是对称,是权利与义务、贡献与索取的统一。效益是对称的产物。只有公开、公平、公正,才有效益。
企业经营是公平与效益的对称。公平与效益的对称源于权利与义务对等、贡献与索取的对称。从企业微观层次来讲,权利与义务对等、贡献与索取对称的公平原则是提高企业效率的必要条件;从社会宏观层面来看,社会保障制度是结合各种“外部性”问题考虑的社会宏观层面的公平,同样是提高社会效益的必要条件。
企业经营是竞争与规范的对称。规范是法律,是惯例,是商场中的游戏规则。规范以诚信为基础,诚信以规范为主导。只有诚信没有规范,老实人就要吃亏。只有规范没有诚信,只能助长灰色经营。公平经营是规范经营。
企业经营是效率与效益的对称。资本主义讲效率不讲效益,传统社会主义讲效益不讲效率;政治经济学无法以价值(使用价值)为调节供给与需求的核心,从而使生产目的与手段、理论与实践脱节。转型、改革应是二者的扬弃,使二者各自扬长避短,从而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
人类对主体的价值规律的认识有自发和自觉之分,主体的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基础不同(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小生产和社会大生产),而使其表现形式——不平等围绕平等波动的周期有长短、大小之别。但只要纵观人类历史的变迁,分析重大事件的原因和结果,即可认识此规律确实躲在社会平台的背后,操纵着人们的一切活动(自觉和不自觉)。因此,主体的价值规律、效率与公平相对称的规律是主体活动的根本规律。
因果报应 平等的规律
平等规律是通过人们的自发行为表现出来还是通过人们的自觉行为表现出来,表现周期是短还是长,对于人的素质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是不同的。
主体价值规律是平等的规律。所谓平等,就是贡献与索取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对称。
在封建社会,由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封闭的小生产的狭小的生产规模,商品生产的不发达,使平等没有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追求平等没有成为人们普遍的自觉行动,因此不平等围绕着平等上下波动的周期较长,有时甚至要几代人才能显现出来。这给人们认识和运用这条规律带来了困难。但也不是完全没有认识。农民“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口号,佛教的“因缘论”、“报应说”,以及群众的“吃亏是福”等,可以说都是对平等规律的朴素的、带有神秘色彩的反映。
到了商品化生产即社会化大生产阶段,由于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日益频繁,商品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等价交换成了人们的自觉原则,平等意识成了人们的自觉意识,追求平等成为人们的普遍的自觉行为。因而不平等围绕着平等上下波动的周期,显得较短,且越来越短,向零点无限接近,因而比较容易使人们看到这条规律的存在,并较自觉地按其行动。把劳动和劳动力看成商品,就是这条规律的直接体现。把劳动力看成商品,使平等规律由通过人们的自发行动表现出来,变成由通过人们的自觉行动表现出来。
平等规律是通过人们的自发行为表现出来还是通过人们的自觉行为表现出来,表现周期是短还是长,对于人的素质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是不同的。前者可以使人由于认识不到这条规律的必然作用而把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花耗到人际之间的大小战争和掠夺行为上面,而降低了人的主体性和阻碍、延缓了社会的发展。而后者可以使人意识到这条规律的强制作用,从而把提高自己的主体性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即有利于主体素质的提高,又推动了社会更快发展。
同一杆秤 按劳分配规律
新的价值不是劳动者单方面可以创造出来的,而是资金和劳动者共同创造出来的。既不是资本家养活工人,也不是工人养活资本家。
按劳分配的本质是按要素分配,按要素分配的本质是公平分配。
对按劳分配,必须作系统的理解:
1、必须从主体的角度作全面的理解,即不仅从体力劳动,而且从脑力劳动;不仅从简单劳动,而且从复杂劳动(所谓按能力分配);不仅从物质生产劳动,而且从精神生产劳动;不仅从直接生产劳动,而且从间接生产劳动(有利于生产发展的管理活动乃政治活动,以及各种有利人的身心健康的服务活动)来理解劳动。
2、必须从本质上理解,而不是从现象上理解,即必须把所有的劳动还原为抽象劳动。因此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
3、必须动态地理解,即不仅看眼下的劳动,还必须看凝结在生产过程中所必须的、生产资料中的过去的劳动。
通常所说的按劳分配中的劳动,仅仅指眼下的当前的直观的劳动。只有这种劳动的按劳分配,再加上按能力分配、按资金分配,才是按劳分配的完整涵义。
人们之所以认为按能力分配不是按劳分配,是因为人们把复杂劳动以简单劳动为基础的换算关系理解成简单劳动是一切劳动的基础,因此把劳动归结于简单劳动;然后把简单劳动归结于体力劳动,然后又进一步把体力劳动归结于物质生产领域的体力劳动。实际上,抽象劳动中包括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既包括一般的脑力劳动也包括创造性的脑力劳动。
人们之所以认为按资金分配不是按劳分配,是因为他们认为资金只能转移价值,而不能生产出新的价值。实际上,新的劳动(活劳动)生产出的新价值,不是简单地附加在旧的劳动(死劳动)的价值(凝结在生产资料即资金)上面,而是人通过对过去的原有的价值的凝结物作新的排列组合而形成的,原有价值的凝结物则是这种新的排列组合的截体、基础。因此,所谓创造,决不是无中生有;新价值的产生,决非像贴胶布一样地一层层机械地加上去。如果说只有新的劳动才形成新的价值,那么新价值的产生和旧价值的转移必须同步进行,而且互为前提条件,缺一不可。一方面,新的价值是劳动者新的抽象劳动的创造,另方面,这种新的价值不是劳动者单方面可以创造出来的,而是资金(资本、生产资料、生产得以进行的物质条件、物化的劳动等等)和劳动者共同创造出来的,是资金所有者(也即资本家)和劳动者共同创造出来的。既不是资本家养活工人,也不是工人养活资本家。按资分配本身并不意味着剥削,只有分配不公才是剥削。按资分配,本身也是按劳(过去的劳)分配。如果资本家本身还参加管理,那就不仅仅是按过去的劳,而且也有按现在的劳分配了。
所谓新创造出来的价值的“新”本身也是相对的。从最根本的意义上,也依然是旧的价值的转移。因为作为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归根结底是劳动者直接间接消费掉的生活资料(包括物质和精神)的价值(即过去和别人的价值劳动的凝结)的转化形态。如果没有这些物化劳动为基础,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既不能产生,更不能发挥,也就谈不上新价值的创造。
如果发生在劳动者身上的这种价值的转移可以称得上“创造”,那么发生在生产过程中的从旧的物质形态到新的物质形态的价值转移过程也可称之为“创造”。只是这两种“创造”互为前提条件,结合成同一个现实的创造过程,共同构成了这个现实的创造过程的两个基本前提条件。
因此,现实的生产过程的新价值的创造过程,实质上可归结为两种价值转移的过程:一是生产过程中的直接的物质形态中的价值直接转移到新的物质形态,一是劳动者所消耗掉的生活资料中的价值,即生产过程中的间接的物质形态中的价值通过劳动者转移到新的物质形态中。新的物质形态(即产品)由两种物质形态转化而来:一是生产资料,一是生活资料。新的物质形态中的价值由两种物质形态中的价值转移而来:一是生产资料中的价值,一是生活资料中的价值。正好像新产品的产生不是无中生有而是旧的物质形态由于量的排列不同(结构不同)而引起质的变化一样,新价值的产生也不是无中生有而是旧的物质形态中的价值由于量的排列不同而引起的质的变化。
一旦价值还原为使用价值,抽象劳动还原为具体劳动,马上就可以发现,形成使用价值的,不仅有劳动,而且有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劳动过程、流通过程、交换过程,甚至还包括使用过程:怎样使用(质)、使用多少(量)、满足人的什么需要(质)、满足程度(量)。
这就是为什么所有参与使用价值形成的要素的所有者(其中包括资本家和劳动者)都参与分配的原因。这是平等交易,公平分配,而不是什么“剥削”。
满意不满意 商品价值规律
金子的使用价值,大于砂子的使用价值,正好像电子计算机的使用价值大于机械打字机一样。不同的使用价值不但可以比较,而且应当比较。
在产品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卖方市场阶段,价值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商品经济的买方市场阶段,价值就是使用价值。前者价格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后者价格直接反映价值。实现了的价格才是(就是)实现了的价值。抽象劳动只是构成使用价值的一个要素,不是全部要素,更不是惟一要素;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构成使用价值量的一个要素,不是全部要素,更不是惟一要素。参与使用价值质和量的形成的所有要素都应参与分配。合理的价格是宏观调控和自由竞争的综合结果。
使用价值的抽象是价值。价值是对使用价值的抽象,而不是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抽象。具体劳动、使用价值能否相互比较,不仅是一个经济学问题,而且是一个哲学问题。
价值可以比较是使用价值可以比较的根据,使用价值可以比较是价值可以比较的完成和现实化。如果说使用价值不可比较,那么价值可以比较就成了一句空话。
从空间来看并列的不同的具体劳动及其所形成的使用价值,实质上反映了时间上人化自然发展的不同阶段,复杂劳动即更多的抽象劳动形成的更多的价值所凝结成的使用价值,同简单劳动所创造出来的使用价值相比在满足人的需要的层次上更高、时间上更先。正好像从简单劳动发展到复杂劳动是社会进步的逻辑进程一样,从简单劳动创造出来的使用价值到复杂劳动创造出来的使用价值是使用价值发展的历史进程。空间上并列的不同的使用价值体现了使用价值发展的时间上的不同阶段,相应地满足人的不同层次的需要。更高阶段的使用价值满足人的更高层次的需要。更多的价值同更大的使用价值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后者是前者的证明。没有更多的价值,不能形成更大的使用价值,没有更大的使用价值,更多的价值没有意义。
更大的使用价值,就在于空间的适用性更广,时间上更先进,满足需要的层次更高,包含了更多的价值。正好像人的不同需要可以在时、空、层次参照物上定点比较,不同的使用价值也可以比较。“大”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
价值可以比较,使用价值可以比较,生产使用价值的各种具体劳动可以比较,人的价值大小、有无、正负可以比较。
使用价值的可比较性,是由人的需要的可比较性决定的。人的精神需要高于人的物质需要,决定了满足人的精神需要的产品的使用价值及生产这种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价值高于满足人的物质需要的产品的使用价值及生产这种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价值。而价值的大小只能通过使用价值的大小而存在。
金子的使用价值,大于砂子的使用价值,正好像电子计算机的使用价值大于机械打字机一样。不同的使用价值不但可以比较,而且应当比较,人们正是在自发的比较中进行选择和创造出更大的使用价值,从而不断推动社会向前发展。当然自觉的比较比自发的比较更有利于这种发展,理论上承认这种比较的根据则是自觉比较的前提。
应该有允许和鼓励人们自由比较、选择和竞争的社会制度,才能促进用较大的使用价值代替较小的使用价值的进程,推动历史的发展。
均衡从这里出发 价值规律是市场的核心规律
以价格规律为核心,追求的是平衡;以价值规律为核心,追求的是发展。价格机制以产品运营为基础,价值机制以知识运营为前提。产品的非竞争性不是市场不充分的表现,而恰恰是市场机制的本质要求。
经济,就是人类创造、生产、实现价值的活动;价值规律,就是价值的创造、生产、实现的规律。作为经济本质的经济主体与经济客体的对称关系围绕价值规律展开,经济主体与经济客体从不对称向对称展开的过程就是价值规律的实现过程。经济主体与经济客体从不对称向对称的转化规律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中的核心规律。因此,价值规律而非价格规律是经济学的核心规律,应该把“需求定律”由价格经济学范畴上升为价值经济学范畴。
从现实上看,如果以社会普遍的满足感作为衡量社会福利水平的标准,那么就要用价值机制取代价格机制,作为经济学的核心机制。由此“主流”经济学范式就要转变。如果这边以满足感作为衡量社会福利的水准,那边以金钱作为衡量社会福利的标准,那么就会出现“财富悖论”。“财富悖论”的根源在于“经济学悖论”——财富是价格经济学的范畴,福利是幸福经济学的范畴。用“财富”名词来表达“福利”概念,本身就是概念和名词的不对称;概念和名词的不对称,会出现概念的混淆,从而陷入“悖论”。
经济学是一个有机整体。经济学只有以价值机制还是以价格机制为核心之分,没有宏观微观之别。以价值机制为核心,微观经济学也是宏观经济学;以价格机制为核心,宏观经济学也是微观经济学。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经济学只是对经济过程的近似描述;不管其形式多精密,都不可能做到对经济现实的精确反映。试图用所谓“斯密和瓦尔拉斯的市场经济模型的内部逻辑一致性”来说明均衡价格的存在,是思维方式与对象的不对称。
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价格也不是市场的核心机制。但在工业经济时期,表面现象掩盖了本质。在知识经济时期,本质以**裸的方式表现出来——价值机制是市场的核心机制。
从本质到现象,从工业经济到知识经济,从不完全竞争到完全竞争,价值机制都是市场的一级机制,价格机制都是市场的二级机制。
从宇宙学的观点看来,主体与客体、人和自然、人和人、人和社会的关系本质上是价值关系。均衡,首先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物质、能量、信息的均衡,然后才是供给与需求的均衡。以前一个均衡为经济学的出发点,价值规律是社会的核心规律,价值机制是市场的核心机制;以价值规律为核心,社会经济化,经济社会化,经济学是再生经济学。以后一个均衡为出发点,价格规律是市场的核心规律,价格机制是社会的核心机制;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经济学成了配置经济学。新旧经济学的范式差别就源于此。
市场机制本来并不以价格为基础,而是以价值为基础。以价格为基础只是历史的偶然的、局部的、表面的现象;而以价值为基础,则是历史的必然的、整体的、深层次的本质。知识经济,为人们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偶然把握必然提供了历史条件。
资本、资产、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均不取决于价格,不取决于供给与需求的曲线,也不取决于供求均衡点或神秘的机制、供求法则,而取决于价值:相对价值与绝对价值,取决于需求的强烈程度和满足需求的可能程度。价格与需求并不必然成反比,有时价格越高,需求越强:价格机制背后是商品价值机制,价格规律背后是商品价值规律。
以价格规律为核心,追求的是平衡;以价值规律为核心,追求的是发展。价格机制以产品运营为基础,价值机制以知识运营为前提。在知识经济时代,即使市场是完全的,供求也不可能平衡,知识产品、创新产品的竞争不可能充分,市场不可能预测、不可能出清,任何建立在价格机制基础上的“模型”都是无效的。这里,产品的非竞争性不是市场不充分的表现,而恰恰是市场机制的本质要求。
以价值为市场的核心体制,消费也是生产力,分配也属于市场的范畴;以价格为市场的核心机制,消费与生产、分配与市场是脱节的,市场仅仅成了交易的平台,市场的范围被大大缩小了。这样的市场是不完整的,不完整的市场不能成为完善的市场。
所谓第三方营销,(即所谓顾客应支付的服务价格由第三方支付)实际上是顾客用其他的使用价值(资源,如眼球)来换取第三方的价格支付。这说明价值而不是价格是市场的核心体制;价格可以不在,但价值则无处不在。表面上的转移支付,本质上是使用价值与价格的一种换算关系。用电视上的广告来占用观众的享受空间与时间,表面上观众没有为电视节目付费,实际上是付费的——付出的是观众不得不看广告的时空价值。
以价值机制为核心机制,就明确了市场化体制改革的方向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社会价值最大化。对称经济学的经济学原理,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以价值机制为核心机制的经济学体系。
价值规律,包括人和人的对称关系,物和物的对称关系,人和物的对称关系。其中人和物的对称关系是基本的对称关系,其他对称关系在此基础上发生与产生作用。以价值机制为核心机制说明,生产力是社会系统的整体功能,主体和客体是社会系统的基本层次,作为生产力标准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又分别是客体文明和主体文明,社会规律归根结底是建立在主客体关系规律的基础上。抽象劳动必须还原为具体劳动,价值必须还原为使用价值,才能解释财富的增加、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抽象而抽象,用脱离开具体的抽象、缺乏质的规定性的纯粹量的规定性来证明“剥削”,虽然可以达到政治目的,但在理论上无助于解释经济现实,在实践中会陷入悖境。只有建立以价值规律为核心规律的对称经济学体系,才能走出悖境。
所谓人的全面发展的人类化社会,就是在全面分工的基础上人的全面交往,使人的个性的充分发展和人的社会性的充分发展以前者为基础达到有机统一。人的本质是社会主体。人分为劳动者和非劳动者,前者是真正的主体,后者是非主体或负主体,是主体的异化。劳动者的本质是劳动;主体化的劳动者的本质是自由自觉的劳动。当人类处于生存创业阶段,以不可再生的资源作为生产的主要要素时,商场是战争,人与人之间是狼;当人类以可再生可共享的信息、知识为生产的主要要素,人的追求不是求生存而是求生态、以自身的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时,人与人之间是羊。羊的社会是和谐的社会,羊的经济是和谐的经济。